長春女子買到過期抗癌藥?已經吃了一盒藥店說…

新文化訊(ZAKER 吉林記者 趙春剛) 藥店買藥,你是否會留意藥盒與藥板上的批號是否一致?最近,長春市民高先生稱,他給妻子購買的治療腫瘤的藥康力欣膠囊里外批號不一致,而根據藥板上的批號顯示,該藥已經過期了,” 現在這藥已經吃完一盒了,對於這些過期藥,藥店現在也沒有給我答復。”

長春市民:藥盒、藥板批號不一致 藥已過期

高先生說,妻子在去年 6 月查出了腫瘤,手術後一直服用康力欣膠囊,之前一直在北京買藥,是 48 粒的包裝。

7 月初,他在南廣場的龍盛大藥房買了 5 盒康力欣,36 粒包裝的,150 元一盒。藥品到貨後,是朋友幫他把藥拿回來的,拿回家後妻子按療程服用了一盒,” 在吃第 2 盒藥時,發現藥板的顏色有些不一樣,仔細一看,藥板上的批號是 2014 年的批次,藥的保質期只有 2 年,這樣算來,藥已經過期了。” 高先生說,他又查看了藥盒,而藥盒上的批號顯示有效期至 2020 年,藥板與藥盒批號不一致。

高先生說,他把沒吃的幾盒藥也都拆開了包裝,拆藥時也和藥店方面溝通了,拆開後核對後發現,藥板批號與藥盒批號都不一致,有 3 盒藥板是 2014 年批次的,有 1 盒是 2017 年批次的,” 因為妻子為腫瘤術後患者,現在身體有不適症狀,也無法確認是否與服用了過期的藥物有關。” 而服用了過期藥,起不到有效的治療作用,還有可能會產生副作用。

發現藥品可能過期後,他找到藥店,藥店方面找到進貨的商家,” 沒過幾天,藥店告訴我說,商家不承認這些藥是他們的貨。”

藥店:無法界定過期藥是藥店出的貨

龍盛大藥房負責人肖女士說,這款藥此前藥店沒有賣過,高先生買藥時,幫着聯系的貨,”4 日定的貨,7 日來取的藥,但定藥和取藥都不是高先生本人來的,藥品拿走 20 天後,才出了這個問題。”

7 月 27 日,肖女士接到高先生的電話,稱藥板日期與藥盒不一致,已經過期,” 但我們不認為這過期藥是從藥店出的貨,康力欣膠囊帶有中包裝,中包裝內才是藥板,而不拆開中包裝,是看不到藥板的批號和有效期,藥店驗貨也看不出來。”

接到高先生電話後,肖女士聯系了查看了采購單據,聯系上進貨商家,商家通過視頻讓肖女士驗貨,打開幾盒藥,藥板批號與藥盒批號都是一致的,” 現在藥品拿走 20 多天發現的問題,而且現在中包裝全都拆開了,藥店方面沒有辦法界定這藥是從店里出的貨。”

肖女士表示,藥店想解決問題,但消費者最先提出要 5 萬元錢,後來舉報給管理部門,稱要 30 萬元,現在消費者已舉報到藥監部門,只能等藥監部門的調查結果了。

對於索賠一事,高先生予以否認,他希望藥店方面及出貨單位能當面道歉,帶妻子做下身體檢查,並按照規定給予處理。

目前,寬城區藥監部門已介入,此事仍在調查中。

廠家:康力欣膠囊我省沒有銷售

康力欣膠囊的生產企業雲南名揚藥業有限公司客服工作人員表示,康力欣膠囊是抗癌藥,屬醫生處方藥,規格為 0.5 克 / 粒,分 24 粒、36 粒、48 粒包裝,但該藥只在醫院銷售,且在吉林省沒有銷售,任何在藥店、網上或其他渠道購買的康力欣膠囊,公司對購買的藥品真偽、質量不作任何形式的保障和承諾。而且此前,公司也從未接到過有消費者投訴藥品里外批號不一致的情況,建議消費者向藥品監管部門舉報。

律師:過期藥按劣藥處理

吉林大旭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姝表示,根據《藥品管理法》,任何個體,單位,禁止生產、銷售劣藥。所謂劣藥指的是藥品成分的含量沒有遵守或按照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藥品超出有效期的;沒有明確標注生產編號或者生產編號有明顯修改痕跡的;沒有明確標注有效期或者標注的有效期有明顯修改的痕跡等情況按照劣藥處理。

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劉輝

來源:華人頭條B

來源:華人號:健康衛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