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兄弟》侵權案二審勝訴 上海美影廠獲賠50萬元

近日,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收到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有關《葫蘆兄弟》與《十萬個冷笑話·福祿篇》動畫片、同名手遊的兩案二審判決,駁回了一審被告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至此,歷經上海楊浦法院一審、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共計2年多的審理,法院全面支持了上美影的訴請。

《葫蘆兄弟》侵權案二審勝訴 上海美影廠獲賠50萬元

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表示:「《葫蘆兄弟》是備受大家喜愛的動畫作品,具備廣泛知名度。上美影始終尊重藝術創作,也希望能給予版權更多尊重,共建更加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

上海知產法院公告原文

對上訴人北京四月星空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天津仙山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北京妙趣橫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藍港在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上海美術電影製片廠有限公司及原審被告上海樂蜀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進行宣判,維持一審判決,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妙趣公司、藍港公司應立即停止侵害美影廠葫蘆娃動漫美術作品著作權的行為,連帶賠償美影廠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費用19,500元。

美影廠製作完成的《葫蘆兄弟》動畫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美影廠享有《葫蘆兄弟》動畫片及其中葫蘆娃動漫角色美術作品除署名權以外的其他著作權。

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與案外人陳某某簽訂《稿費簽約作品合同》獲得《十萬個冷笑話》漫畫美術作品著作權。2013年6月1日,四月星空公司、妙趣公司、藍港公司簽訂《合作開發運營協議》,四月星空公司作為《十萬個冷笑話》漫畫作品及動畫作品等著作權人,同意妙趣公司將《十萬個冷笑話》改編為手機遊戲,並由藍港公司對改編遊戲進行獨家代理、運營。

《葫蘆兄弟》侵權案二審勝訴 上海美影廠獲賠50萬元

美影廠認為,《十萬個冷笑話》和《十萬個冷笑話番劇版》手遊中有人物卡牌大娃、二娃、三娃、四娃、五娃、七娃,上述動漫形象侵害了美影廠葫蘆娃動漫形象的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妙趣公司、藍港公司共同開發運營涉案遊戲《十萬個冷笑話》《十萬個冷笑話番劇版》,其對美影廠構成著作權侵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四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四公司及樂蜀公司賠償美影廠經濟損失500萬元。

《葫蘆兄弟》侵權案二審勝訴 上海美影廠獲賠50萬元

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妙趣公司、藍港公司共同辯稱,涉案遊戲中六個系爭動漫形象系使用四月星空享有著作權的六個福祿娃美術作品,福祿娃是偏動漫風格的少年形象,與《葫蘆兄弟》動畫片中偏剪紙風格的動漫形象存在區別,兩者在頭身比例、臉型、發型及顏色、五官方面存在較大差異,福祿娃與葫蘆娃相似之處僅為服飾部分,頭頂葫蘆冠、腰圍圍裙、赤腳等設計來源於公有領域的元素,福祿娃與葫蘆娃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實質性相似,因故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

《葫蘆兄弟》動畫片中的六個葫蘆娃動漫形象系作者以線條、色彩勾勒出的葫蘆娃的基本形象,具有炯炯有神、孔武有力、天真可愛的角色特徵,體現出了作者的構圖選擇和繪畫技巧。葫蘆娃動漫形象通過線條、輪廓、服飾以及顏色的運用,形成特定化、固定化的葫蘆娃角色造型表達,具有藝術性、獨創性和可復制性,屬於美術作品。美影廠系六個葫蘆娃動漫角色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有權禁止他人侵害上述作品的著作權。服裝、飾品特徵是人物形象特徵的重要組成部分,六個福祿娃在服裝、飾品特徵細節處理上與六個葫蘆娃相同,只是顏色不同,可以認定兩者構成實質性相似。

一審法院認定

涉案遊戲中六個福祿娃美術作品與《葫蘆兄弟》動畫片中六個葫蘆娃美術作品人物形象實質性相似,構成著作權侵權。一審判決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妙趣公司、藍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美影廠「葫蘆娃」動漫美術作品著作權的行為;刊載聲明、消除影響;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妙趣公司、藍港公司連帶賠償美影廠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費用19,500元。

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妙趣公司、藍港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知產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知產法院審理後認為,福祿娃動漫形象與葫蘆娃動漫形象,兩者的不同之處為動漫形象的身體部分,兩者的相似部分為服飾部分。上訴人主張葫蘆娃動漫形象的服飾來源於公有領域,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其僅舉證了葫蘆娃服飾的個別元素來自於公有領域,未能證明在葫蘆娃動漫形象創作之前,已存在與葫蘆娃整套服飾實質性相似的服飾。福祿娃系根據葫蘆娃改編的新作品,四月星空公司侵害了美影廠作品改編權。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先後為涉案遊戲提供動漫形象授權,妙趣公司開發涉案遊戲,藍港公司運營涉案遊戲,共同侵害美影廠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一審法院綜合考慮美影廠涉案作品知名度及美譽度、美影廠作品授權費、侵權人的主觀故意、侵權行為持續時間、范圍、涉案動漫形象在涉案遊戲中人物數量的占比等因素,酌情確定經濟損失的賠償金額為50萬元,所確定的賠償數額在合理范圍內,予以維持。各上訴人分工合作,共同實施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來源:cnBe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