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相關法律規定的重大疾病包括哪些?

在現實中,因為各種原因,並不是所有即將結婚的人都會進行婚檢,有的談戀愛的人就說了,如果另外一方有重大疾病的,又不告訴我,以後結婚了才發現該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但這里面提到的「重大疾病」的具體範圍,《民法典》未作明確規定。

那麼,在實踐中怎麼判斷呢?

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會結合《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判斷。

婚姻相關法律規定的重大疾病包括哪些?

根據《母嬰保健法》第八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一)嚴重遺傳性疾病;(二)指定傳染病;(三)有關精神病。

這些疾病分別是怎麼規定的呢?

1. 嚴重遺傳性疾病,根據《母嬰保健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2. 指定傳染病,根據《母嬰保健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愛滋病、淋病、梅毒、痲瘋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3. 有關精神病,根據《母嬰保健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本文圖片來源於版權方,任何網站、報刊、電視台、公司、組織、個人未經版權方許可,不得部分或全部使用。

來源:kknews婚姻相關法律規定的重大疾病包括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