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了一則因重男輕女而產生的華人家族爭產案,不知道你們還有沒有印象呢?
就在這週二,負責處理這個案件的法官終於給出判決了!
首先為這個故事做一個簡單的回顧介紹:
這起案件的主角是現居於英國埃塞克斯郡(Essex)的陳姓三姐妹,在她們的母親過世後,由於覺得母親的遺產分配不合理,所以就把繼承了母親所有家產(合計300萬鎊)的弟弟溫斯頓(Winston)告上法庭。
他們仍在世的父親堅信重男輕女的傳統,認為陳氏家族的所有財產都只可以留給兒子。
但是母親在生前曾經明確表示她「愛兒子也愛女兒」,所以也想為女兒們留下一些財產。
母親在2009年曾經立下一份想要把遺產平均分配給所有孩子(包括兒子和女兒)的遺囑;但是在中風後的幾年,也就是2011年的時候又立了另外一份遺囑,最後這份遺囑居然改成了要將所有財產都只留給唯一的兒子。
女兒們得知後感到非常不服,覺得母親當初是因病而被父親和弟弟控制,才會被迫要立下新遺囑的,於是直接告上法庭來爭取屬於自己的份額。
那麼法官的判決是什麼呢?
處理這起案件的法官Milwyn Jarman QC,相信母親在2011年立新遺囑的時候,是在受到其兒子和丈夫的影響(壓迫)下,為了想要盡快平息糾紛(圖個耳根子清淨),安祥地渡過晚年才會無奈被迫簽署的。
法官是這樣說的:「陳女士應該是希望避免家庭爭吵,想要享受和平的生活,才屈服在兒子和丈夫的壓迫下,同意簽署該份被更改過的遺囑。」
在庭上,陳姓三姐妹的父親和弟弟當然否認他們有對母親施加壓力。
但是法官並不接受他們倆的抗辯,補充說:「在我看來,很明顯地從陳女士中風後不久,喬治(也就是父親)就開始向他的妻子施加壓力,要求她將在Southchurch Road的房產留給兒子,並反對把任何遺產留給女兒們。
而且這時候溫斯頓(也就是兒子)是完全清楚地知道,他的父母是在為了這份遺產而爭執的。」
其中一名女兒的代表律師就說:「雖然他們陳家的生意做得很不錯,但是家庭關系卻非常差。」
在最初2009年的那份遺囑中,母親在里頭有附上一封信寫道:「我對我的所有孩子都是公平的,因為他們都是出自於我的身體。對於兒子溫斯頓成為我們財產的主要受益人我十分高興。但同時我也想把一些財產分給我的5個女兒。」
(恩,前面之所以只提到爭產的「陳姓三姐妹」,原因是該5個女兒中,只有3個女兒決定出來爭產。)
也就因為母親當初的那封信,讓法官十分懷疑,為什麼母親在中風之後就把原本的遺囑改掉,完全改成了另外一份遺囑,而且該份新遺囑還是由兒子全權處理的,更把女兒們原本可以得到的遺產全部都取消掉,改成只給兒子一人而已。
作為辯護方的溫斯頓並沒有提供出任何證據,來證明新遺囑中改變自己原先決定的原因,而且該遺囑還是用英文寫的,並不是母親原本習慣使用的中文。
最可疑的是兒子一直以來都向其他家族成員(除了父親以外)保密這個新遺囑的內容,到了母親過世之後,女兒們才知道有這個遺囑的存在。
所以總結以上的所有疑點,法官相信該遺囑並不是母親的個人意願,而是被父親和兒子所控制逼迫的,因此判定了2011年的那份新遺囑無效;母親的遺囑必須以2009年的那份「舊遺囑」為准。
換句話說,這個老母親所留下的遺產,在判決後將會平均分配給她的6個子女。
什麼情況下法官會判遺囑無效呢?
其實,在立遺囑的時候,見證的「律師」是扮演着一個很重要的角色。
如果該律師處事不夠細心,考慮得不夠周詳的話,其實很多時候該遺囑很容易就可以被推翻。
就以上的案例來說,法官判新遺囑無效的原因一般可以基於以下4點:
立遺囑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這點的意思是當事人在訂定遺囑時,可能是因病導致精神狀況不佳,並不是在一個清醒的狀態下。
就好像上述案件中的母親,她立下第2份遺囑的時候已經中風,身體狀況不佳。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立遺囑,律師就有責任去確認她的精神狀況是否允許她有正確判決的能力,並且應該要取得醫生證明來做確認,再把這些文件一同放到檔案中。
否則,法官屆時就有權相信當事人是在不清醒的狀況下訂定該遺囑的,然後就可以判定該遺囑無效。
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願
很多時候當事人在立遺囑的時候,身體健康已經出了問題,需要依靠別人的照顧,這也因此成為了當事人的把柄,很容易就會被人以威脅的手段去訂定一份和當事人意願不相符的遺囑。
這種遺囑一般代表:
1、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2、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3、被非遺囑人假造的遺囑;
4、被篡改的遺囑;
5、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
在這種情況下,律師的責任就是要保證該遺囑是當事人自己的意願。
律師可以做的就是在確保沒有其他人的影響下,單獨和當事人確認遺囑的內容,並把這個流程記錄在案。
如果律師沒有這樣做,那就是他/她的疏忽,遺囑的利益相關者在這方面絕對是有權告他/她的。
對於精神病人或其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來說,根據英國遺囑法的規定,民事法庭會替當事人指定一個人來為他/她訂立遺囑的。
立遺囑人不理解遺囑的內容
就以上案件中的母親來說,她一直都是以中文做為她日常的主要語言,但是第2份遺囑卻是以英文寫的,這使得她對於遺囑的內容可能未必能夠完全精準地理解。
這時律師的責任就是要給母親翻譯,找一個合格的翻譯師,並把這個過程記錄在案,清楚說明是由於當事人無法理解英文,然後在翻譯師把遺囑內容解釋給當事人後,當事人表示理解並接受的。
如果律師沒有這樣做的話,那就是他/她的疏忽了。
利害關系人見證的遺囑無效
意思就是如果遺囑的受益人是遺囑見證人之一,或者有參與遺囑的草擬、見證或執行過程的話,那法官就有理由懷疑遺囑的真實性。
英國遺產法規定了,無論是自己寫的遺囑還是代寫的遺囑,都必須有兩個或以上的見證人做見證,並在遺囑中親筆簽名。
同時,遺產繼承人、受益人或和遺產繼承人、受益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以及盲人、精神病人、文盲等皆不能擔任見證人;否則,遺囑中涉及到自己的部分就會被宣佈無效。
建議在這種情況下,受益人和與受益人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最好都避免參與遺囑的草擬、見證或執行過程,以免在日後有爭議時,令他們身陷於不利的處境。
訂立遺囑在許多人眼中看起來似乎很簡單,但其實里面是有很多小細節需要注意的。
如果負責處理的律師不夠專業,和受益人有利害關系或者一時疏忽的話,遺囑很容易就會被判無效了。
最後,在訂立遺囑的當下,最重要的就是要找一個可以信賴的合格律師來做見證,把一切細節都記錄在案,避免故人去世後會發生這種親人間的官司糾紛。
來源:華人頭條A
來源:麗莎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