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銀行兩名行長巨額索賄 向貸款客戶收取好處費超6400萬

贛州銀行兩名行長巨額索賄 向貸款客戶收取好處費超6400萬

本報見習記者 辜海燕 北京報導

3月15日,裁判文書網發佈了《趙文斌、劉志強受賄二審刑事判決書》,披露了贛州銀行新余分行原行長趙文彬、渝水支行原行長劉志強的巨額受賄一案,二人在職期間向貸款人索賄金額高達6420萬元。趙文彬二審被判有期徒刑12年,劉志強判處有期徒刑6年。

利用職務之便索賄

根據判決書,2013年2月,新余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鋼公司」)在贛州銀行新余分行渝水支行(以下簡稱「渝水支行」)開設賬戶。因新鋼公司有部分閒置資金存於渝水支行,為了獲得高收益,新鋼公司與渝水支行簽訂了約定存款協議以及委託貸款協議,約定年利率為9.5%左右,貸款客戶由銀行決定。

由於新鋼公司的利率較低,被告人趙文彬(贛州銀行新余分行原行長)就與被告人劉志強(贛州銀行新余分行渝水支行原行長)商議,通過提高貸款客戶的利率,向貸款客戶收取好處費。同時,為了安全起見,好處費只以銀行承兌匯票的形式收取。

2013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趙文彬利用擔任贛州銀行新余分行副行長、行長的職務便利,在辦理貸款業務中,單獨或夥同渝水支行行長劉志強,向新余市渝水區興盛貿易有限公司、新余市日強貿易有限公司、新余市廣城置業有限公司、九江市東方偉業房地產開發公司、新余市力上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等5家貸款公司負責人晏斌、胡銀根、朱子雲、張亢共索取銀行承兌匯票6420萬元。

被告人趙文彬在獲得6420萬元銀行匯票過程中,隱瞞了其收取的大部分好處費,分給被告人劉志強銀行匯票600萬元、現金253.855萬元。

不服原判提起上訴

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文彬在擔任贛州銀行新余分行副行長、行長期間,被告人劉志強在擔任贛州銀行渝水支行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賄賂。趙文彬、劉志強的行為均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應予懲處。

一審判決被告人趙文彬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被告人劉志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趙文彬、劉志強不服,提出上訴。

法院二審改判減刑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補充查明,趙文彬是應聘到贛州銀行工作的,劉志強在贛州銀行成立之前,即進入其前身城市信用社工作,二人與贛州銀行一直都要簽訂勞動合同,案發後又被解除了勞動合同。因此,二人的職務並非由贛州銀行內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的組織提名、推薦或任命,與贛州銀行只是勞動合同關系,不宜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趙文彬和劉志強屬於非國家工作人員,二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辦理委託貸款業務中,單獨或共同向他人索取銀行承兌匯票,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且數額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趙文彬系主犯,劉志強系從犯,對劉志強應當減輕處罰。二上訴人均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能夠積極退贓,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二審判決撤銷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贛05刑初3號刑事判決;改判趙文彬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劉志強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趙文彬,贛州銀行新余分行原行長,因涉嫌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2015年4月19日被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新余市看守所;被告人劉志強,贛州銀行新余分行渝水支行原行長,因涉嫌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2015年4月22日被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新余市看守所。

責任編輯:孟俊蓮 主編:冉學東

來源:華人頭條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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