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思極恐!員工自己提出離職,法院判公司違法解除,錄音揭露可怕真相!| 勞動法庫

王超於2015年12月1日入職北京獨尊公司,雙方簽訂期限自入職當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的勞動合同;王超正常工作至2016年3月21日,當月15日至17日請事假三天;工資支付至2016年1月31日。

2016年3月21日,王超向公司提交《離職申請》一份,載明:

「本人王超嚴重違反公司工作沒有服從公司工作無故曠工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失去所服務校區,給公司帶來的影響自願扣除全部工資,保證不在公司服務校區工作,如詆毀公司形像願接授一切處發。本人自願離職以後跟公司在無關係」,落款處申請人王超簽字並註明身份證號×××,時間為2016年3月21日。

離職後,王超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王超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3月14日工資 6853元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452.57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

公司認為,王超系自行離職,沒有辦理離職手續,也不上班,公司無需賠償。

對此,王超認可離職申請的真實性,但主張系因受到公司脅迫所書寫,為此提交當日的對話錄音一份,王超陳述對話人包括公司總經理王總、副總經理秦總,在場還有其他不認識的人,《離職申請》的內容由其照著秦總所說來寫。

該錄音包括如下內容:

「王總:過來!來!王超過來!……你挺忙是吧!」

「(不明身份的人):蹲這!蹲這!叫你蹲著聽不懂嗎?!」

「王總:你挺忙是不是?是不是?……窗簾拉上!」

「(不明身份的人):你個傻逼!操你媽的!盯你好幾天了,知道不?」

「王總:……到了周三周四讓你去,還去不了,前章村校區因為你的教學事故從此失去了,你之前兩次怎麼從公司怎麼滾蛋,心里沒數是嗎?是不是不給你一樣的空間,你自己他媽的給臉不要臉了?」……我他媽沒空跟你說話,你也不配跟我說話!記住他,拍他照片,走到哪盯到他哪!」

「(不明身份的人):我兄弟現在就在你家門口呢!」

「王總:秦總,給他辦離職,告訴所有兄弟操你媽就盯他!」

「(不明身份的人):……你他媽的你幹什麼呢!王總很少找我們,找我們你也知道為了什麼!」

「秦總:本人王超嚴重違反公司制度……沒有服從公司安排上課……無故曠工……對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

「(不明身份的人):你他媽連字不會寫啊?手把手教你啊!」

「秦總:失去所服務校區……給公司帶來了影響……自願……扣除全部工資……不在公司服務校區工作……如再詆毀公司形象……願接受一切處罰……本人自願離職以後再跟公司無關係……寫上你的名……然後申請人……」

「(不明身份的人):來!媽的!記著啊!看清楚了,我一會讓兄弟跟著,你知道嗎,你!以後從今天起,再有對公司不利的事,記著,腿給你打折了!……」

「秦總:重寫一個吧,這個不行,錯別字太多了」

「(不明身份的人):給我好好寫啊!操你媽的給臉不要臉!」

「王總:要不是念你媽躺在醫院里邊,今天進來就廢了你!」

「秦總:把你身份證給我。王超:沒拿身份證」「秦總:把身份證號寫下面……在這寫個『保證』,『不在』前面寫個保證」、「他不保證,讓他來公司試試,老婆孩子要不想好,我天天上你家折騰你去……」

「(不明身份的人):完事就讓走就行了唄,孫子嚇得跟傻逼似的!……告訴你啊!你再做對公司不利的事,他媽腿給你削折了!聽見了嗎?」。

對此,公司認可該錄音的真實性,但主張《離職申請》並非是在受脅迫下書寫,只是在技術上指導其書寫;即使有脅迫,也是以不追究其賠償責任換取自動離職;即使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也應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報案,但其至今未報案。

一審判決:這哪是技術指導?分明是威脅恐嚇,應認定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一審法院認為,關於工資問題,王超正常工作至2016年3月21日,當月15日至17日請事假三天,公司僅支付工資2016年1月31日,王超主張工資截止日為2016年3月14日,法院不持異議,現根據雙方認可的實發工資數額為標準對王超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3月14日工資進行核算,公司應支付王超上述期間的工資6372.63元。

關於解除勞動合同問題,儘管《離職申請》系王超所寫,且載明其自願離職,但王超主張系受公司脅迫所寫,並提交有現場錄音,公司認可該錄音的真實性,但否認存在脅迫行為,主張系指導其進行書寫。綜合該錄音中的對話氛圍、語氣、用詞等因素,顯然並非進行技術指導,而系以王超及其家人的生命健康進行威脅、恐嚇,強迫王超按照該公司既定意圖和措辭書寫《離職申請》。

退而言之,即便王超存在曠工、不服從工作安排等情況,公司亦應通過正常途徑進行依法處理和解決,而非採取脅迫行為令其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辭職表示。因此,法院認為《離職申請》並非王超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屬無效。王超據此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公司應支付王超該項賠償金4365.50元。

綜上,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工資6372.63元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365.5元。

公司不服,向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離職申請》是受到公司脅迫所寫,應屬無效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勞動合同的解除原因。

雖然《離職申請》載明王超自願離職,但王超提交的現場錄音證明王超書寫《離職申請》時受到了公司的脅迫,《離職申請》並非王超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屬無效。公司關於王超系自行離職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公司應支付王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綜上所述,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17)京01民終903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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