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福建高院
轉自: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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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帶貨
是當下購物平台
力推的一種新形式
消費者也樂意
通過直播間下單購物
直播帶貨
已然是一條成熟的產業鏈
上有商品賣家提供產品
下有網紅主播負責售賣
還有「中間商」牽線搭橋賺差價
近日
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
審理了一起合同糾紛案件
這是同安法院
在民法典正式實施後
依法適用民法典規範審理的
首起涉直播帶貨違約責任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8日,原告某景公司與被告某傳媒公司簽訂了一份《快手直播全年合作協議書》,約定某景公司授予某傳媒公司快手平台直播代理權,委託某傳媒公司作為其廣告代理。協議書約定服務費為100萬元加20%至50%的營業額佣金,同時約定合作期限為一年,且在合作期限內某傳媒公司需完成保底銷售額800萬元。
某景公司依約向某傳媒公司支付服務費100萬元。但效果並不理想。
現合作期限已屆滿,某傳媒公司僅完成約定銷售額的10.25%。某景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退還未完成銷售額對應的服務費89.75萬元。
裁判結果
某景公司
直播帶貨的銷售模式,是以銷售金額作為合同的最終目的。如果銷售額達不到,我們支付了高達100萬元的服務費明顯會導致虧本。
我們公司安排的主播擁有百萬粉絲,無法按約完成銷售業績是因為某景公司存在違約行為,產品優惠力度無法達到可預期的高競爭力。
某傳媒公司
某景公司
你們公司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精誠合作原則。
當時協議約定的是「服務費100萬元+20%至50%的營業額佣金」。我們依約對產品進行推廣,所以這服務費是我們應得的。營業額佣金才是按照銷售額比例定的;另外,協議書約定未在期限內完成銷售額的救濟方式是解除合同賠償損失或順延協議,我們可以繼續安排直播活動直至完成銷售額。
某傳媒公司
庭審時
雙方各執一詞
為這89.75萬元的服務費
該不該退
爭辯不休
為妥善化解糾紛
庭審結束後
承辦法官積極組織雙方當事人
進行調解
秉承誠信原則及公平原則
通過釋法析理
最終雙方達成調解
由某傳媒公司退還
某景公司服務費750000元
法官說法
提前防範風險
商家與傳媒公司
在簽訂合同時應當這樣做
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寫明合同目的所要達到的效果,建議附上產品推廣效果的評判標準、合作期限內的具體銷售額度、帶貨主播粉絲量和直播次數及時長的要求;
對於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或發生的情況變化,要有相關合同變更及解除的情形約定;
特別注意寫明違約的後果及責任的承擔等。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條【公平原則】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誠信原則】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五百零九條【合同履行的原則】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來源:kknews「直播帶貨」銷售額沒完成,服務費退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