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按份共有房屋應當按照產權份額還是出資分割?

夫妻按份共有房屋應當按照產權份額還是出資分割?

作者:李穎珺

一起上海的案件,一二審截然不同的判決,也代表了在該問題上,理論界和司法界的多年分歧——夫妻共有的房產分割的時候,究竟是以出資為準,還是以不動產登記為準?

這起離婚分割房屋的案件,案情並不複雜。該房屋在婚後購買,房屋總價170餘萬元,其中首付100餘萬元由小麗的母親出資,剩下70餘萬元則由小麗和阿強共同申請公積金貸款進行支付。產權登記小麗占99%,小強占1%。房屋現市值330萬元,剩餘貸款金額50餘萬元。

報導中沒有說明一二審判決對小麗母親出資的認定,是單方贈與小麗,雙方贈與,還是借貸。

如果這100萬出資是贈與給小麗小強雙方,或者是借貸,都不影響小麗小強應分割的產權份額。因為贈與給雙方,就扯平了。如果是借貸,小夫妻就還錢,與產權無關。

如果是單方贈與給小麗,那麼等於小麗在原始出資170萬中,已經占有了100萬,剩餘70萬,她又占有一半(夫妻共同還貸),即35萬。小麗出資135萬,占80%左右,男方出資35萬,占20%左右。

一審法院判房屋屬於小麗所有,小麗支付小強50萬,剩餘貸款由小麗償還。可以說,一審法院是按照小麗、小強的實際出資額來分割的(從比例上,可以倒推出,將小麗母親的出資認定為對小麗的個人贈與)。

小麗不服,提起上訴。二審認為房屋登記的產權份額相當於兩人在婚內對財產所作的特別約定,房屋應當按照小麗占99%,小強占1%分割。最終判小麗補償小強2.8萬。

有人覺得小強是冤大頭,那麼小強到底冤不冤呢?

夫妻名下的房屋,明確登記為按份共有,離婚分割時是應當按照登記的產權份額,還是按照實際出資比例?關於這個問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看法:

第一種看法認為,不應當以房屋產權登記的份額來分割。

理由有兩點:一、夫妻約定財產制,必須採取書面形式。不動產登記的份額,並非夫妻書面約定財產的形式。

二、按照的夫妻財產制度,婚後購買的房屋,即使只登記在一方名下,對方也享有一半的份額。故產權登記情況不應作為分割依據。

三、夫妻財產關係是以人身關係為基礎,具有特殊性,不適用物權法(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則。

第二種看法認為,房屋明確登記為按份共有的,應當以登記份額作為分割比例。本文作者贊同這種觀點。

理由:一、夫妻將房屋登記為按份共有,不僅是一種特別約定的意思表示,而且是雙方已經共同完成的行為(即產權登記),該意思表示和登記行為經過房屋管理部門的審核及准予辦理。

只有書面約定,尚未履行的,該約定可能被認定為無效(行為能力缺陷或意思表示瑕疵),可能會被一方撤銷(贈與人的單方撤銷權)。與之相比,不動產登記是已經完成的行為,是客觀存在的產權狀態,苛求有相應的書面約定,是多此一舉。

二、雙方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清楚地預見到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並承擔該後果。

如果出資與份額並不匹配,只能視為婚內贈與或夫妻特別約定。若視為贈與,該贈與已經完成(登記行為),不能單方撤銷。若視為夫妻特別約定,已經履行,同樣不支持撤銷。

公平並非法律(包括法條和司法兩個層面)衡量婚戀財產協議的坐標,因為婚戀涉及到人身、情感和家庭關係,沒有絕對的公平而言。

三、不動產登記是一種公示公告的制度,對內(共有人之前)對外(第三人)均有約束力,這是不動產登記的意義所在,明確不動產的歸屬,定分止爭,並有效維護交易安全。

四、婚後購買,登記在一方名下,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且出資並非來源於一方個人資產的,依法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是因為雙方沒有特別約定,而登記為按份共有,是雙方已有特別約定。

五、根據《物權法》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按份共有人應當按照份額享有所有權。

條文: 《物權法》第九十四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當然,關於夫妻房產登記為按份共有這種情況,究竟應該如何認定,法律條文沒有明確規定,必然會繼續引發爭議。出資和產權登記比例的懸殊,在房產大幅增值的情況下,對於出資多、產權份額少的一方,確實非常不公平。在特殊情況下,是否有必要通過判決進行調整,都是值得我們共同探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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