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妻騙保案」男子承認殺妻但否認騙保 保險公司拒不提供證據

「殺妻騙保案」男子承認殺妻但否認騙保 保險公司拒不提供證據

近日,天津男子張某「殺妻騙保案」又有了新進展,受害者小潔(化名)家屬在國內委託的保險專業律師李濱告訴《華夏時報》記者,2月18日,小潔家屬對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提起了上訴,認為天津銀保監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涉嫌「欺騙」。此前1月28日,小潔家屬曾起訴過天津銀保監局,但未被法院立案。目前,保險公司拒不提供該案涉及的保險合同等相關證據,這直接影響了張某的量刑輕重。

3000萬死亡保險金引發的血案

2018年6月20日至2018年10月9日期間,張某曾集中在11家保險公司購買了大額保單,投保金額約27.46萬,保額總計2676萬元,被保險人均為其妻小潔,而受益人均指向張某自己。

令人震驚的是,距離最後一次投保不過20天,張某假意與小潔共赴泰國普吉島旅遊,實則已暗藏殺心。10月29日,小潔的屍體在普吉島一家度假酒店房內泳池里被發現,且附近無監控覆蓋。

案發後,張某被泰國普吉島卡馬拉警局控制,並向警方承認了在酒店泳池內將妻子殺害的事實。而張某此前投保的保單也被小潔家屬在兩人家中發現,總保額近3000萬元。隨後泰國警方以蓄意謀殺、殘忍傷害他人致死罪狀正式控告張某。1月24日,泰國檢方於正式向普吉法院起訴。天津警方也於2018年12月11日對張某涉嫌保險詐騙立案偵查。李濱告訴本報記者,該案首次開庭時間為3月25日。

但張某承認殺害了小潔,卻否認了「騙保」指控,稱購買保險一事小潔知情,「是為孩子投資理財」。李濱則告訴本報記者,保險合同上小潔的簽名系偽造,行業稱之為「代簽字」。

因此,國內保險公司所提供的保單、合同簽訂過程以及合同當前效力等證據在該案中就顯得至關重要。

對於保單方面的證據對判決的影響,李濱律師告訴本報記者:「泰國警方指控他(張某)是蓄意謀殺,這里的蓄意主要針對騙保,但是蓄意是一個非常主觀的東西,而認定蓄意需要靠大量的客觀證據來證明他主觀上存在蓄意,所以如果客觀證據不足,就不足以認定為蓄意。」

北京嘉潤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律師原野、張文平亦向本報記者表示,保險合同對於認定保險詐騙的具體作用,起碼需要確定嫌疑人投保時的主觀心理狀態、實施犯罪行為(即殺害被害人)時的主觀目的等情形進行判斷。如果確定投保的目的是為日後殺妻騙取保險賠償款,投保行為則可以視為騙保行為的一部分。

而該案件判決最終取決於哪些證據?原野表示,籠統地說,需要結合泰國警方最終指控的罪名相對應的犯罪構成要件確定。目前警方以泰國刑法第289(4、5)蓄意謀殺、殘忍傷害他人致死罪狀正式控告該案嫌疑犯張某。簡單字面理解,蓄意謀殺和傷害他人致死,在中國刑法語境中,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罪名,量刑也完全不同。故意殺人是故意剝奪他人的生命,主觀上直接追求他人死亡的結果。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和直接目的是傷害他人身體,而並不是剝奪被害人的生命。致人死亡只是一種加重處罰的情節。所以,不同的主觀心態,不同的行為方式,最終的量刑會有很大差距,對證據的要求也不一樣。

另外,據李濱介紹,經其調查,小潔生前被投保的11份保單總額為2767萬,死亡保險金給付總額3009萬。而目前泰國警方掌握的仍然是之前的四份保險合同,總保額為1716萬元。對此,李濱表示對警方調查的結果是否全面不便評價。

保單取證遇困

但目前小潔家屬陷入了保單取證的困境。

據李濱提供的信息顯示,張某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包括:復興保德信人壽、瑞康人壽、同方全球人壽、太平洋人壽、瑞泰人壽、中信保誠人壽、上海人壽、安聯人壽、長生人壽、華貴人壽、和泰人壽、橫琴人壽、中韓人壽、陽光人壽等。其中,僅復星保德信人壽、同方全球人壽、中國太平洋人壽、陽光人壽四家保險公司提供了紙質保險合同,其他保險公司則拒絕提供保險合同、拒絕介紹保險簽訂過程和保單當下的效力。

李濱表示,保險公司給出的原因都是天津警方要求對此案保密,但是保險公司又拿不出警方的書面要求,其認為作為被保險人的家屬應當有知情權。

李濱還表示,即使是上述有紙質合同的保險公司,目前也未向家屬全面介紹保險合同的訂立過程和目前保險的效力狀況。由於保險公司拒不提供上述相關證據,「3000多萬投保證據從刑事證據的角度上等於廢紙。」

因為取證屢屢遇困,除了起訴天津銀保監會之外,小潔家屬和李濱也向中國銀保監會、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遞交了信息公開申請。「目前中國銀保監會已經有回覆,但還未向外界披露,我們也將採取法律措施,提起兩個行政訴訟。」此前,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曾明確回覆沒有建立保險合同的查詢渠道。

一位接近監管層人士告訴本報記者,非現場監管並不能看到每張保單,只能看到分項數據,監管層也只能去保險公司查,但中國保險信息技術公司有保單登記,可以查到。

那麼,保險公司究竟有沒有義務提供相關保單等證據,一位保險公司人士告訴本報記者:「保險公司有權向公眾對客戶隱私進行保密,但家屬有知曉權。只是保險公司賠付與否,不由警方判定,而是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和保險法來判定的,如果客戶有異議,可以上訴到法院。保險公司只是根據警方的報告來綜合判定,所以不是保險公司提供合同,而是警方應該提供證據。」

其還表示,該案中張某投保時的簽名為代簽,「這從根本上就有問題,就不應該通過,這是代理人的問題,這個事件代理人需要負很大的責任,投保人完全可以說我不清楚,代理人沒告訴我不可以代簽。」

小潔表哥曾告訴媒體記者,現在家人的訴求就是希望殺害小潔的兇手被判死刑,如果泰國檢方提起訴訟後,嫌疑人沒有被判死刑,家屬會繼續上訴或者爭取引渡回國。

對此,原野表示,引渡問題主要涉及管轄及條約。由於張某殺妻行為未發生在國內,因此,對該行為引發的犯罪不具備管轄權。但如果將張某殺妻視為騙保的手段行為,以騙保認定犯罪,因騙保行為的結果可能發生在(即保險費由國內保險公司支付),因此,對騙保行為在理論上具備一定的管轄權。但該管轄權的認定預計會面臨較大的質疑,即對於沒有實際發生騙保結果(即未遂)的行為,如何認定犯罪?因此,整體說來,僅就管轄權而言,與泰國相比較,對本案的管轄權明確較弱。其次,就條約而言,與泰國於1993年簽訂引渡條約,因此,理論上不具備引渡障礙。但具體到本案,因泰國方面自身對案件具有管轄權,此種情況下,應無法啟動引渡程序。

對於該案後續情況,本報記者將持續跟蹤報導。

來源:華人頭條

來源:騰訊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