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嫂感冒傳染新生兒 家政公司擔責

本報記者  徐偉倫

本報通訊員 曹 煒 田曄

新生兒本就需要倍加呵護的照顧,而劉女士請的月嫂卻身患感冒,還傳染給了新生兒。法院一審後,認定月嫂所在的家政公司對此事存在過錯,應當擔責。近日,該案經二審法院調解,家政公司當庭給付了劉女士相關賠償款,雙方糾紛一次性解決。

2017年年底,劉女士與北京某家政公司簽訂合同,約定劉女士及其女兒入住該家政公司後,由該家政公司提供坐月子及嬰兒護理等專業護理服務。劉女士稱,她們入住家政公司後的第一天晚上,即發現月嫂王女士睡覺打鼾,隨即提出更換月嫂,但由於考慮到春節用工荒,進行替換較難,王女士工作也比較認真,就沒有再提出更換。幾日後,王女士出現頻繁打噴嚏等感冒症狀,劉女士與家政公司交涉後,新的月嫂才上崗,但孩子隨即也出現了感冒症狀並引發肺炎住院7日,並導致心肌受損,並發心肌炎、心動過速等疾病。

月嫂感冒傳染新生兒 家政公司擔責

劉女士認為,此次病症對孩子今後的生活和成長都會造成影響,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家政公司書面公開道歉,退還已交費用,並賠償相關醫療及後續康復費用、劉女士因在家政公司積勞成疾所需康復費用、劉女士丈夫請假照顧孩子產生的誤工費等30餘萬元。

對此,家政公司辯稱,劉女士女兒生病與家政公司指派的月嫂感冒並不存在必然關聯,故不應該退款並支付相關違約賠償金。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家政公司護理人員在身患感冒的情況下,對劉女士及其女仍進行護理以致劉女士女兒患病,加上其為劉女士更換月嫂時存在護理空當,故認為家政公司未恰當履行其護理義務,應適當減少所收價款;家政公司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以致劉女士為其女發生醫療費用,家政公司應對此賠償。劉女士主張的照顧女兒發生的誤工費,實系護理費,根據劉女士女兒的實際情況,其住院期間由人陪護符合情理。劉女士本人及其女兒的康復費用及其他費用,均未能提交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一審判令家政公司退還劉女士服務費用1萬元;賠償劉女士醫療費1.2萬余元、護理費1200元;駁回了劉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家政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審理期間,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一致調解協議,家政公司當庭給付了劉女士相關賠償款。

月嫂合同應細化服務內容與違約責任

近年來,看護嬰兒、陪護病人、照顧老人等家政服務和相關服務機構層出不窮,而各類家政服務引起的服務合同類糾紛也屢見不鮮。

本案中,對於劉女士女兒生病與家政公司月嫂感冒之間的因果關系問題,法官庭後表示,劉女士雖未能就其女生病是否確係家政公司月嫂傳染提供確鑿證據,但家政公司月嫂王女士在陪護期間患有感冒,感冒通常具有傳染性,考慮到月嫂長時間近距離接觸嬰兒的事實,結合劉女士及其女入住時的健康情況及後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根據一般常識,可以認定劉女士女兒受家政公司月嫂傳染以致生病具有高度蓋然性,故一審法院有理由據此確認劉女士女兒患病系月嫂感冒傳染所致。

關於承擔違約責任的主體問題,家政公司以公司名義與僱主劉女士簽訂合同並提供月嫂服務,雙方之間形成服務合同關系。家政公司未盡到合理管理、崗前身體檢查等相關合同義務,應當對月嫂服務給僱主帶來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實踐中,如通過熟人或中介公司介紹聘請家政服務人員,此時,家政服務人員直接受僱主指揮與分配,雙方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關系,此時,接受家政服務的一方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形成雇傭法律關系。當出現糾紛時,僱主可向雇員直接主張賠償責任;如中介機構收取費用並存在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官分析指出,當前家政服務合同約定多不規范,往往只包含了當事人名稱、服務報酬或者中介服務費的數額、服務期限等主要內容,而服務范圍、違約責任、爭議解決辦法等重要事項則經常遺漏,導致糾紛發生時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合同無法發揮應有的約束作用。

法官提醒,在選擇家政服務時,廣大市民一定要增強合同意識,對服務主體、內容、報酬、期限和責任承擔方式進行明確約定。對於家政服務公司的合法經營資質及家政服務人員是否持有健康證、是否經過崗前培訓及上崗前的身體狀況等,也應多加留意,及時發現和處理問題,理性解決矛盾。家政服務機構也要加強對家政服務人員的管理和培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不斷提高服務水平,避免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來源:華人頭條B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