鬧事乘客強行下車被拒 抬腳飛踹司機 刑拘

24日,仁壽至成都大巴,又現乘客妨害安全駕駛行為

強行下車被拒 抬腳飛踹司機 刑拘!

鬧事乘客強行下車被拒 抬腳飛踹司機 刑拘

▲監控視頻顯示,張某腳踹正在駕駛中的司機。

鬧事乘客強行下車被拒 抬腳飛踹司機 刑拘

乘客張某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已被刑拘。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 李智

轟動一時的重慶公交車墜江事件發生後,乘客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仍是禁而不絕,不斷上演。

2月24日,在四川仁壽開往成都的一輛大巴上,一名男乘客強行要求下車被拒後,一腳踹向正在駕駛的司機。此時,該大巴車滿載38人。所幸,駕駛員冷靜處理,停車至安全地帶後報警求助,而同車乘客也及時制止並拉住鬧事乘客。

27日,據公安機關消息,鬧事乘客張某已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監控 還原

強行下車被拒

乘客一腳踹向司機

26日,記者從成都市交通運輸局獲取了事發大巴車的監控視頻,並採訪了大巴車所屬公司,比較完整地還原了事發情形。

24日下午,省汽成運五分公司駕駛員周超,駕駛川AL1968號客車從仁壽返回成都,車上滿載38名乘客。

監控視頻顯示,當日下午14:06左右,當車輛行駛至天府大道科學城地鐵站附近時,車上一名男性乘客突然強行要求下車。根據規定,客運車輛運行中途不能上下客,司機周超便勸說其回到座位,待車輛到達終點站後再下車。但司機的耐心解釋,以及乘客的多番勸阻,都沒能說服該男乘客。

監控視頻顯示,這名男乘客不僅對正在駕車的司機進行言語攻擊,還飛起一腳,踹在了司機握在方向盤的右手上。

盡管被蹬踹,但在受到攻擊之時,司機周超還是緊緊握住了方向盤,保持大巴車平穩行駛,而旁邊的乘客也立即上前,制止並拉住鬧事乘客。

隨後,大巴車減速行駛至安全地帶停下,司機報警求助。

依法 懲治

追究刑責

鬧事乘客已被刑拘

在重慶公交車墜江事件發生後,全國各地都加強了對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打擊。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提升對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多部門強調,對於乘客實施「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等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眾所周知,客運大巴必須到規定的地點才能上下客,但這名男乘客不僅無視規定,先是言語攻擊,後更是用腳踹正在開車的司機。此時,大巴車滿載38人,一旦出現意外,後果無法預料。

27日,記者從天府新區公安分局官微獲悉,鬧事乘客張某(49歲、仁壽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律師說法

《指導意見》

彰顯保障公共交通安全價值導向

太琨律(成都)四川琨爵律師事務所主任朱界平律師告訴記者,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為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聯合出台《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

他說,由於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極易誘發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嚴重威脅公共安全,多部門發佈的這一指導意見,可以說是又嚴又細。

根據指導意見,「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規定,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朱律師說,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有證據證明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毆打駕駛人員,便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在實際載客10人以上或者時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就屬於加重情節,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

他認為,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需要綜合考慮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速度、通行路段情況、載客情況、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嚴重程度及對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行為人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全面准確評判,充分彰顯強化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價值導向。

來源:華人頭條A

來源:華西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