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德華「被代言」訴浙江企業 索賠經濟損失200萬元

25日,香港演員、歌手劉德華訴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人格權糾紛議案在杭州互聯網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方要求被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萬元及合理費用1萬元。杭州互聯網法院通過網上訴訟平台在線審理該案。

原告訴稱,2016年12月起至2018年3月,原告及其經紀公司陸續發現被告在其淨水器相關產品及包裝盒上使用原告的肖像和簽名,並在被告官方網站及其他網站中對產品進行售賣、宣傳和推廣,還在北京市昌平區發現了被告產品的巨幅廣告牌,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簽名對淨水器產品進行宣傳。

劉德華「被代言」訴浙江企業 索賠經濟損失200萬元在線審理案件。郭其鈺 攝

但原告並未授權被告在其淨水器及相關產品的外包裝及廣告中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及簽名等,被告在其官方網站及其他商業網站中擅自使用原告照片作為產品的配圖,試圖通過原告肖像權的商業化財產價值,增加自己產品的市場認可度和影響力,進而獲利,已經構成肖像權侵權。

同時,在被告侵犯原告肖像權及姓名權的過程中,原告及經紀公司多次通過電子郵件或發送律師函致信被告要求停止侵權行為,但被告從未回應,並始終未停止侵權行為。

原告認為,其肖像和姓名具有極高的聲譽和商業價值。被告以營利為目的,在未經原告許可、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在其產品和包裝上使用原告的肖像和姓名、簽名,欺騙誤導消費者,使社會公眾誤以為原告為被告淨水器及相關產品的形象代言人,給原告在將來代言同類產品的商業價值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害後果,並造成嚴重的負面評價,極大損害了原告的精神利益和經濟利益。

劉德華「被代言」訴浙江企業 索賠經濟損失200萬元被「侵權」肖像。郭其鈺 攝

被告辯稱,被告通過其他公司合法取得涉案圖片的使用權,不侵犯原告權利。即使被告行為構成侵權,也並未造成原告損失,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過高。

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據悉,雙方都當庭表示願意接受調解,若調解不成,案件將擇期宣判。

來源:華人頭條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