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迪將老太「嚇成」9級傷殘,狗主人賠20萬

遛狗不拴狗繩到底是多大事?

很多人覺得是小事

可是狗主人高某卻因此賠了20萬!

泰迪將老太「嚇成」9級傷殘,狗主人賠20萬

六旬老太歐某在步行街散步時,被一條泰迪犬驚嚇倒地,摔成9級傷殘。

近日,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作出二審判決,犬主高某因未盡到看管義務,被判處賠付對方醫療費、後續治療費、傷殘賠償金等20萬余元。

2017年8月13日19時20分,六旬老太歐某在丈夫陪同下徒步經過某步行街。一條趴在台階上休息的棕色泰迪犬見兩夫婦靠近,站起來朝他們走了兩步。歐某見小狗沒拴繩,有點害怕,下意識向旁邊閃躲,一下沒站穩摔倒在地。

歐某隨後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13天。後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綜合評定為9級傷殘。

飼養這條泰迪犬的是附近居民高某。高某認為她的寵物犬並沒有主動襲擊歐某,也沒有吠叫,只是走近了半米,歐某是自己受到驚嚇導致摔傷的,故其不願賠償。

因未能達成協議,歐某以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侵害為由,將高某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高某因未採取安全防範措施,讓其寵物狗在公共場所活動,並在靠近歐某的時候令歐某受驚嚇倒地,高某作為動物飼養人及管理人應承擔相應責任。但該泰迪犬在沒有吠叫、沒有攻擊歐某、僅向歐某移動半米並與歐某仍相距約3米的前提下,歐某過度驚慌,採取避讓措施摔倒致自已受傷,其本身存在重大過失。故判決高某承擔30%的責任。

歐某與高某均不服一審判決,歐某認為高某未盡到看管寵物的責任導致自己摔傷,其應承擔全部責任;高某則認為歐某摔傷與寵物狗無關,是其不小心造成的,自己不應承擔責任。

江門中院二審認為,雙方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高某對歐某是否構成侵權。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有證據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本案中,高某的泰迪犬未取得《犬類准養證》,且高某沒給狗拴上狗繩,並在晚上19時後人流高峰期未盡到注意義務;雖然泰迪犬未出現「追趕、撲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它突然起立及走近的動作,導致歐某心理恐懼誘發摔倒,所產生的損害應屬於「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范疇。

因此,高某對歐某構成侵權,應負全部賠償責任。江門中院依法判決高某賠償歐某醫療費、後續治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209775.03元。

來源:華人頭條B

來源:華工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