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門 重污染期間受罰後仍違規超標排放將追刑責

五部門 重污染期間受罰後仍違規超標排放將追刑責

資料圖,遊客在霧霾中乘船遊湖。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號消息,最高法等五部門聯合發文,對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難點問題做了判定,其中包括明確對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違規超標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過行政處罰後又實施上述行為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態環境部20日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下稱《紀要》),明確了十一項當前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判定。《紀要》明確,各部門要堅持最嚴格的環保司法制度、最嚴密的環保法治理念,統一執法司法尺度,加大對環境污染犯罪的懲治力度。

《紀要》在關於單位犯罪、犯罪未遂、主觀過錯和生態環境損害標準的認定上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對拒不配合執法檢查、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故意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人,已經着手實施非法排放、傾倒、處置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行為,由於有關部門查處或者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情形,可以污染環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

《紀要》在關於非法經營罪、投放危險物質罪、涉大氣污染環境犯罪的適用上進行了判定,其中對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違反國家規定,超標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過行政處罰後又實施上述行為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適用《環境解釋》第一條第十八項規定的「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追究刑事責任。

《紀要》對非法排放、傾倒、處置行為,有害物質,從重處罰情形等進行了認定,明確跨省或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排放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從重處罰。

另外,《紀要》明確了關於嚴格適用不起訴、緩刑、免予刑事處罰,對於情節惡劣、社會反映強烈的環境污染犯罪,不得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

來源:華人頭條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