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帶情人回家過夜,妻子為報復帶男同事回家:如何評價本案?

寫在前面:

一般來講,「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是法定的離婚事由。不過法律的規定是,只要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出現了一些情形致使「夫妻關係確已破裂」,則就應當裁判夫妻離婚。不過「這些情形」往往不是那麼簡單,一般會涉及到某些違法行為的發生

案情概況

註:本案來源自真實案例,當事人均采化名處理,方便閱讀!

張三(男)李四(女)是夫妻,兩人結婚的時候張三是二婚,好在他把孩子給了對方,但是離婚的時候女方分走房產的一半,價值500萬。自己還要每個月向女方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

不過好歹張三的家底還算不錯,在和李四結婚的時候,又全款買車買房。當然基於前車之鑑,他諮詢了律師,把車和房都搞成了個人財產,平時只給李四每月2萬元人民幣的生活費。但是婚後,張三還是和以前一樣在外面瞎混,李四是開始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過張三不知收斂、變本加厲。到了最後乾脆把別的女性帶到了自己的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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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的李四實在是不能忍受,為了報復張三,想到了以牙還牙的手段,竟然開始招人,只要有男性願意和其達成關係,無論對方出多少錢都可以。於是乎,案外人王五(男)最後就用1塊錢就達成了目的。


接下來,筆者結合法律條文簡要分析該案中涉及到法律行為

張三的行為是婚內出軌,是本案中的法定離婚事由

根據《婚姻法》第32條之規定,離婚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幾種: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注意,重婚和同居不是一般意義的出軌,兩者必須是形成事實的婚姻關係或者是與第三者共同居住生活才可以。本案中張三與他人單純的「一夜情」並不能與兩者等同。但是我們還要考慮到,本案的這段婚姻是建立在金錢的基礎上的,夫妻二人本身的感情基礎就很薄弱,加上李四本人又實施了低價招人的荒唐行為,所以二人的夫妻關係基礎本就處在破裂的邊緣,故此時可以認為二人的感情確已破裂,准予其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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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四的行為是法律上的賣淫,張三的行為則是法律上的嫖娼

注意,在法律上判斷賣淫和嫖娼,最重要的標準是看女方同男方之間是否存在針對達成關係的金錢交易,只要是存在現實的金錢交易,無論該金額是多少(哪怕是一分錢),都會被定性為以上法律所規定的兩種行為。

所以在本案中,李四低價招人的行為是出於報復張三的動機,可在任何法律中,動機都不會影響行為的定性。李四的行為本質是通過金錢交易,同願意給出金錢的男性達成關係,這明顯符合「賣淫」的定義。

另外,張三的行為構成嫖娼。理由與前述一致,至於提供金錢的一方在何處實施的嫖娼行為,只要存在達成關係的金錢交易,都不影響嫖娼的成立。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規定: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結語

總的來說,本案是婚姻教材的反面案例。一個本性不改,一個衝著錢來。荒唐的因造就荒唐的果。一開始就以金錢、享樂為紐帶的婚姻難得長久,最後都是兩敗俱傷,而且彼此的行為還都有違法甚至犯罪之嫌。最終都是得不償失,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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