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託「量刑協商」履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主導責任

王冬松

依託「量刑協商」履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主導責任

  一是積極適用《指導意見》關於「量刑幅度」的相關規定。《指導意見》在時間維度、空間維度、主觀維度、客觀維度等方面對量刑幅度均給予了詳細指導。筆者試歸結梳理如下:(1)主動認罪從寬幅度大於被動認罪;(2)早認罪從寬幅度大於晚認罪;(3)徹底認罪從寬幅度大於不徹底認罪;(4)穩定認罪從寬幅度大於不穩定認罪;(5)自首、坦白又認罪認罰,在法定刑幅度內給予更大從寬幅度;(6)對罪行較輕、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特別是初犯、偶犯,從寬幅度可以大一些;(7)退贓、退賠、賠償損失的從寬幅度大於未退贓、退賠、賠償損失的;(8)取得被害方諒解的從寬幅度大於未取得諒解的;(9)罪行較重、人身危險性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從寬幅度應當從嚴把握。

來源:kknews依託「量刑協商」履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主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