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多的連衣裙洗壞只賠5倍乾洗費?法院調解賠償1600元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日前,中國消費者協會確定2021年消費維權年主題為「守護安全 暢通消費」,包涵依法履職,築牢消費市場健康發展基礎;找準痛點,滿足消費升級安全新需求;打通堵點,暢通消費主力經濟循環三大涵義。為此,3月11日,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前夕發佈一批消費維權典型案例,幫助消費者規避消費陷阱,提升消費品質。

案例一:3000多元的連衣裙被洗壞,乾洗店只賠225元?

案情簡介:2020年9月9日,李某將一件值價3480元的連衣裙送到合肥市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萬豪廣場門店洗滌,並支付乾洗費45元,取件時發現連衣裙有嚴重抽絲現象。李某要求賠償損失,乾洗門店只願賠償5倍的乾洗費,雙方協商未果,李某訴至廬陽區人民法院,經法院多次調解,乾洗門店賠償李某1600元,雙方握手言和。

案件評析:李某將衣服交由合肥市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萬豪廣場門店洗滌,雙方之間構成服務合同關係。提供服務的洗滌公司,作為專業從事洗衣服務的公司,在接受客戶衣物時應當仔細查驗衣物的破損情況及髒凈程度等外觀情況,並在洗衣單上予以註明;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對於其貴重衣物也應當盡到合理告知義務並選擇合適的洗滌方式,必要時可以進行保值精洗,同時與乾洗公司書面約定賠償問題,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二:朋友圈微商買到殘次品,退貨成難題

案情簡介:2020年6月4日,張某通過微信向合肥廬陽區某摩托車行購買摩托車,支付價款9000元。摩托車行兩日後通過物流公司發貨,張某驗貨時發現摩托車行交付的摩托車與其訂購的顏色不一致,且存在多處掉漆、零件缺失的問題,雙方協商未果,原告拒絕收貨,該摩托車最終被退回至摩托車行,但摩托車行以影響二次銷售為由拒絕退款。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訴至廬陽區人民法院,要求摩托車行退還貨款。經法院多次調解,張某與摩托車行達成調解協議,摩托車行退還張某購車款8000元。

案件評析:目前,大型的網絡購物平台均按照法律規定建立了商家資質管理、售前售後服務、支付保障等較為完善的交易系統,既規範了商家的經營行為,又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依託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推廣、銷售商品,因商家未實名認證,難以確定主體,因購銷無憑證,難以保存證據,因交易系統不完善,難以保障售後,已然成為網購維權的 「重災區」。建議消費者網購時選擇正規平台,在社交平台上購物,務必注意以下幾點:1、確認實名認證信息,要求賣家提供實名認證信息,並截圖保存,以降低賣家主體不明的風險;2、妥善保存聊天記錄,與賣家溝通時儘量使用文字約定交易細節,語音功能不利於存證;3、提前約定售後條款,社交平台上的賣家可能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經營者,因而不受法律對經營者的規範要制約,但不妨在付款前與賣家自行約定售後條款,從而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三:虛假宣傳治近視未果,法院判退9738元

案情簡介:合肥某視光學科技有限公司廣告宣傳,其在預防、治療近視方面能夠達到「一防:徹底阻斷近視根源,防治近視度數加深。二治:100天減輕50-100度,300度左右近視完全可以摘掉眼鏡。三方便:邊學習邊減度數,讓孩子的視力在不知不覺中越來越好」的效果。2018年10月,王某某經廣告宣傳至該公司進行視力恢復治療,期間交納各項費用共計12238元。經六個月的恢復治療,未達到預期效果,雙方就退款產生糾紛,該公司僅退還服務費2500元。期間,經王某某舉報,該公司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發佈違法廣告和未經許可生產經營食品為由予以行政處罰。廬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令該公司退還王某某服務費9738元。

案件評析: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本案中,合肥某視光學科技有限公司的廣告宣傳明確表示了產品功效,對產品可能存在的治療效果做出保證,足以欺騙、誤導消費者,屬於虛假商品廣告,又利用該虛假廣告向王某某銷售產品、提供視力訓練服務,確屬欺詐行為,理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案例四:劣質木門貼名牌商標,消費欺詐「退一賠三」

案情簡介:2018年8月12日,顏某與合肥某木業有限公司簽訂總價款為17萬元的木門、門套、護牆板、羅馬柱等定製合同,並約定木門、門套系某知名品牌。木門、門套安裝後,出現大面積開裂的質量問題,經調查核實該木門、門套並非約定的某知名品牌。顏某認為合肥某木業公司以次充好,偽造商品產地,冒用他人品牌欺騙消費者,依法提起訴訟,請求退還貨款17萬元並賠償三倍貨款51萬元。廬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支持了顏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評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本案中,合肥某木業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品牌供貨,冒用他人商標、名稱,故意告知消費者虛假情況,誘使消費者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與之訂立合同,系欺詐行為,且木門確實存在開裂等質量問題,故其應當承擔退還貨款、並按貨款三倍賠償的責任。

劉冰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朱慶玲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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