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承認帶病投保,被拒賠10萬,法院:保險公司證據我不認可

這是第31個保險糾紛案例,關注我們可以閱讀之前的案例。

我們寫了很多保險糾紛案例,每個官司的訴訟理由都是不同的:有的保險公司亂來,也有業務員亂來,而消費者亂來的並不比前面兩個少。

其實這些只能說明一件事:保險糾紛並不是大眾看到的那樣簡單!畢竟兩口子吵架,總還有個理由,並不是誰的嗓門大誰就占理。同樣的保險糾紛也是這樣,大眾往往只看到「糾紛」二字,就先把自己帶入了角色中。

本文的案例大家看看司法判決是否公正?如果你作為投保人,你是否覺得自己的繳納的保費中,給案例中這種情況賠錢,你是否願意?

客戶承認帶病投保,被拒賠10萬,法院:保險公司證據我不認可

案例

吉林省的張女士40來歲,但已經是2級糖尿病、糖尿病周圍神經病變,簡單說的她的糖尿病還是比較嚴重了。

張女士的投保過程是這樣的:

業務員酈某在得到張女士有投保意向之後,電話和面對面溝通過程中,均都問過張女士是否有過疾病史、是否住過院、父母是否有過糖尿病、高血壓等家庭史?張女士都回答沒有。

隨後在2017年9月某天,酈某委託另外一位業務員由某前往張女士處,通過電子投保方式簽約投保;電子投保過程是業務員由某進行錄單等操作,張女士進行簽字;因為張女士多次表示自己沒有病,所以業務員由某在投保環節的「健康告知」直接代勾選「否」。

2019年8月張女士因甲狀腺癌和糖尿病入院治療,隨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10萬元重疾保險金,保險公司在得到理賠授權調查病歷後,發現2017年9月張女士投保之前已經有糖尿病2型和併發症,在投保時候未如實告知,故屬於帶病投保,保險公司拒賠。

客戶承認帶病投保,被拒賠10萬,法院:保險公司證據我不認可

法庭上對於保險公司證言證詞,以及投保時的各種電子單證,法院審理後認為:

1、保險公司的系列舉證無法證明其投保時盡到了詢問和告知義務。(簡單地說,投保人張某在法庭上直接說自己投保時保險公司沒有詢問和告知,並且張某自己不用舉證;法院就要求保險公司舉證自己盡到了義務,但保險公司只能舉證一些有張某簽字的文件,但法院不認,注意法院不認可書面文件。)

2、張某罹患的甲狀腺癌,保險公司無法舉證糖尿病和甲狀腺癌有直接關係。(法院的意思就是:投保時候沒有告知糖尿病,得了甲狀腺癌就該賠;同理按照法院邏輯:一個得了某種癌症的人帶病投保後,如果若再次患病不是癌症那麼也該賠。這種邏輯無非告訴大家:健康人傻了才買保險!)

其實法院判決很簡單,就是認定保險公司拿電子合同來舉證無效,然後判決賠付張某10萬重疾保險金。

2019年12月9日一審張某贏;2020年4月10日二審駁回保險公司上訴;2020年11月30日省高院駁回保險公司再審申請。

一審卷宗號(2019)吉0502民初2738號;二審卷宗號(2020)吉05民終169;高院裁定卷宗號:(2020)吉民申2499號

客戶承認帶病投保,被拒賠10萬,法院:保險公司證據我不認可

案例總結

1、這個案例其實挺好玩兒的,因為前幾年法律沒有規定電子投保保險公司必須留投保軌跡,所以法庭上保險公司拿不出張某投保的軌跡,只能用同樣投保流程的其它保險來舉證,法院判定舉證失敗。

2、保險公司與時俱進,響應國家無紙化,提供電子保單,並且《合同法》也明確說明電子合同屬於國家認可的合同形式之一;而買過保險的朋友都知道,電子保單就是在手機或者平板上簽字。然而本案中,保險公司提供了電子保單和張某的電子簽字記錄,法院並不認可。

客戶承認帶病投保,被拒賠10萬,法院:保險公司證據我不認可

3、法庭上張某直接說自己確實是本人簽字,但其他過程是業務員操作;而保險公司方面舉證業務員表示多次面談和電話溝通中張某均否認有糖尿病、糖尿病併發症等問題。然而法院直接認可張某的說法不用舉證,保險公司方面的證詞以及張某親口承認的本人簽名文件法院卻認定舉證失敗。業務員當面操作,是符合《保險法》第3條的「追認」情形,但法院不認可。

4、經過查詢《保險法》第11條、第13條;《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13條,均對涉及:何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未做詢問和提示義務負有「舉證」責任,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和相關的司法解釋。本案來看法院的操作有點兒迷惑。

本文不長,不是為保險公司站台,就是單純地為合規經營的業務員們叫叫冤,本案中張某雖然委託了由某去辦理投保,但這種情況依舊容易被罵成不負責業務員。

全文完

來源:kknews客戶承認帶病投保,被拒賠10萬,法院:保險公司證據我不認可